
原标题:人民法院“十四五”时期审结海事纠纷案件16.8万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司法服务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最高法民四庭庭长沈红雨说,“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海事纠纷案件16.8万件,其中涉外案件1.2万件,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司法动能。
《法治日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5年来,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审结海上货物运输、货运代理等航运商贸类案件4.2万件,审结船舶买卖、船舶修造等海工装备类案件1.8万件,审结海上保险、融资租赁等海事金融类案件6900件,审结港口作业、航道疏浚、码头工程等港口建设经营类案件3500件,审结海域使用权、渔业养殖等海洋开发利用类案件2900件以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等其他海事纠纷案件。
最高法本次发布的7个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涵盖了海上风电融资租赁、海洋能源勘探开发、新型海洋装备制造、大宗商品运输保障、港口燃料油供应、海上养殖平台救助以及海上风电事故处置等案件类型,集中反映了涉海经济纠纷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记者注意到,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创新调解工作机制,护航海洋新兴产业发展。
“海上风电平台等新兴海洋产业具有投资额大、技术性强、利益关联方众多的特征,相关纠纷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高,案件审理周期直接关系到项目各方的生产经营进程。”沈红雨说,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调解制度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高效化解新兴海洋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助力海洋产业新动能高效稳健发展。
2025年全国海事法院一审调撤案件数1.4万件,调撤结案率59%,同比增长25%,充分体现了调解制度对于化解海事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最高法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黄西武说,“十四五”期间,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等多元解纷机制前端化解、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优势,以实质解纷为导向,切实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促推商贸经济发展。
随着海洋科技的进步发展,深海资源利用、海洋能源开发等产业进入高速发展期,新类型法律问题不断涌现,亟需法律规则明确指引。人民法院精准界定权责边界,助力海洋科技创新。
典型案例“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与新加坡某海事服务公司等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中,针对可燃冰勘探开发纠纷,海口海事法院深入分析事故成因,准确认定各方当事人在特殊海洋地质条件应对、设备设计及应急操作等方面的过错,合理认定各方当事人责任。
典型案例“宁德某实业公司与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海洋设施设计建造合同纠纷案”中,厦门海事法院合理界定新型海洋装备的技术开发风险与合同违约责任,为海洋科技创新提供明确规则指引,避免对创新主体苛以过重责任,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
民四庭副庭长潘勇锋说,人民法院对新兴海洋产业保持高度关注、研究解决新问题、提炼新规则,提升法治保障效能。
此外,潘勇锋介绍说,最高法正在制定《关于提高海事司法能力 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从提高服务大局能力、审判管理能力、专业审判能力、服务群众能力和涉外司法能力五个方面全面发力,提高海事司法能力,进一步加强海事诉讼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海事审判体制机制,以高质量海事审判促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建设。
“维护航运商贸秩序稳定是发展海洋经济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原油等大宗货物的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关乎国计民生,是海事审判的主要职责,也是涉外海事司法的重点任务。”沈红雨说,人民法院发挥涉外海事司法效能,保障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两个案例分别涉及原油和保税燃料油供应。
典型案例“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涉及27万吨进口原油被外轮拒绝卸货。面对紧急事件,大连海事法院迅速行动,依法审查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并裁定扣押涉案油轮,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成功说服外籍船长配合执法,及时化解巨型油轮海上重大安全风险,确保原油顺利交付,保障大型石化企业生产经营有序进行。
典型案例“某船舶燃料公司与某航运公司、某材料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中,针对保税燃料油供应中常见的国内外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问题,宁波海事法院综合考虑船舶所有权变更和实际经营情况,准确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责令国内关联方就国外单船公司拖欠燃油款承担连带责任,有力维护供油企业合法权益,助力我国港口提升国际竞争力。
5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海事案件涉及146个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与我国没有实际联系的案件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充分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吸引力,中国已成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的重要中心。
“中国海事审判已成为推动国际海事规则发展的重要力量。”潘勇锋总结了“十四五”期间涉外海事审判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效——
最高法发布海事指导性案例16件、典型案例59件,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海事案例150件,为审理海事纠纷案件提供明确权威的裁判规则指引。包括海事案例在内的50余件中国司法案例被联合国贸法会等国际组织判例法数据库收录,中国海事案例已成为全球海事司法应用与研究的重要参考。
《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作为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海事公约,体现了联合国对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海事法治建设、为世界航运经济发展所作贡献的充分肯定。该公约于2月17日生效。
2025年12月15日,第八十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这是首部源于中国司法实践,由中国发起立法议题并推动规则制定的运输领域国际公约,首次创设了适用于多式联运及各类单式运输的“可转让货物单证”制度,标志着国际货物运输单证自海运提单诞生以来的一次重大演进,极大地推动了运输单证融资的多元化与便利化,为国际规则和全球贸易贡献了中国司法智慧。(张昊)金年会股份有限公司金年会股份有限公司